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春龙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第70957773号“凯诺智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圣凯诺SANCANAL SCN”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585034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第30237629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第11989973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1637337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3、申请人明细表;4、申请人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人信息;5、申请人签订的代言协议、宣传照片、广告合同及发票;6、申请人官网截图;7、申请人年度报告;8、销售合同及发票;9、申请人所获荣誉;10、相关裁定及驰名批复;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0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1类焦炉煤气点火器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4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904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和第11类打火机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四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凯诺智厨”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凯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识别部分“圣凯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还主张其引证商标四经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评述,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