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贝贝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炬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9546号“大官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91026号“大官别院 官 DA GUAN Y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2、我局在对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中,除引用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外,还引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大官印”构成,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