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漫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68893号“漫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413357号、第76608107号、第661318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现已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