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16283号“工控云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来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云销”,“工控”显著性明显弱化,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自身显著特征,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易于识别性愈发凸显,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与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的对应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