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世康悦(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78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恶意与第72974610号“贺全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持有人同一天申请商标,且经查询,引证商标于2025年01月14日便撤回了引证商标的申请,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无效状态,因此引证商标不具备商标权利,不能成为妨碍申请商标予以初审的在先障碍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我局于2024年12月09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并告知相关事项,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完成抽签,视为申请人放弃在“羊奶粉;羊奶饮料(以羊奶为主);羊奶制品;食物用奶粉;营养奶粉;食用奶粉;孕妇用奶粉;中老年人专用奶粉;孕妇、哺乳期妇女食用奶粉;羊乳制品”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有效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贺全军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经双方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以抽签方式确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完成抽签,所以视为申请人放弃在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