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耐泰克生物科技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00703号“NIH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通过长期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在先亦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NIHPRO”,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