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425345号“古 桃园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古 桃园家及图 82425345

阅读:111712 2025-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25345号“古 桃园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81357号“古桃园”商标、第1174989号“古”商标、第74308339号“古”商标、第177821…

  申请人:李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25345号“古 桃园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81357号“古桃园”商标、第1174989号“古”商标、第74308339号“古”商标、第17782165号“古及图”商标、第76421730号图形商标、第23863780号“桃园宴”商标、第82039895号“桃园义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已无效,不再是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五至七的具体信息查询单、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鉴于引证商标六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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