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纪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75518号“硬乐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先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了“硬乐拉”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