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赛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67594号“T台眼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在第9类和第44类商品/服务已取得“T台眼镜及图”商标的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T台眼镜”,其指定使用在“眼镜”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