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汽车数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83171号“AUTO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商标,也是申请人的商号,大量包含“AUTO”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文字内容不属于商贸术语的范畴,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第82873083号“AUTODAT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官网截图、第三方申请含有“AUTO”注册商标列表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我局于2025年对引证商标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该标志仅由常用的商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