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中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2日对第47702640号“中集能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已在商评字[2023]第0000051618号重审第000000128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48期《商标公告》上。因此,本案已丧失审理基础,应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