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一七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40349号“追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51406号“追风”商标、第63652424号“追风及图”商标、第61272112号“追风营”商标、第21594945号“追风跑腿ZHUIFENGPAOTUI及图”商标、第61280511号“追风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追风”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海上运输;铁路运输;仓库出租;液化气站;包裹投递;货物递送;快递服务;旅行预订”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配电、快递服务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