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官心羽
委托代理人:重庆乾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06137号“卓玛之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7509017号商标、第83929979号商标、第63374686号商标、第432020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产品检验报告。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