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术叶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45324号“术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23010号“术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评字[2025]第000008836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948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