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256874号“全臺攏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臺攏學 83256874

阅读:16434 2025-1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茹义学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迈迅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56874号“全臺攏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申请人:茹义学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迈迅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56874号“全臺攏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全臺攏學”,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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