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351808号“安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安芯 83351808

阅读:145621 2025-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用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51808号“安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1340514号、第15026937号、第52272542号、第46528617号、第43723997号、第3291244号、第79544465号、第8274…

  申请人:合肥用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51808号“安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1340514号、第15026937号、第52272542号、第46528617号、第43723997号、第3291244号、第79544465号、第82746213号、第80824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其中,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部分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六、九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但其评审请求为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将对申请商标在全部被驳回注册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全面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安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独立识别文字“安心”、“安芯”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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