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088052号“鼎翠珠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鼎翠珠寶 78088052

阅读:87549 2025-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鼎翠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88052号“鼎翠珠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00586号“翠鼎”商标、第11293636号“鼎翠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

  申请人:广州鼎翠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88052号“鼎翠珠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00586号“翠鼎”商标、第11293636号“鼎翠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和商标,在市场上通过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主体来源作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及二流程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鼎翠珠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金属合金、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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