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保定诺睿贤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83902号“明德具身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寓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3184号“明德 Mingde及图”商标、第20942885号“明德生科”商标、第26289809号“明德及图”商标、第39468629号“明德 化成及图”商标、第84294220号“明德 SHENZHEN MINGDE EXPERIMENTAL SINCE 2013及图”商标、第26950325号“明德诊断”商标、第27795911号“明德管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机器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相混淆。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