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俊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54322号“鹅鼎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96691号“鹅鼎记”商标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二、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鱼片;鱼罐头;葡萄干;汤;食用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
三、本案的复审商品范围为:鹅肝、鹅掌、鹅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