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171835号“齐鲁 万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齐鲁 万视 83171835

阅读:73259 2025-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万视眼镜店(个人独资)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71835号“齐鲁 万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95128号商标、第43007415号商标、第63042455号商标、第4152…

  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万视眼镜店(个人独资)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71835号“齐鲁 万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95128号商标、第43007415号商标、第63042455号商标、第41523203号商标、第25667489号商标、第83145747号商标、第82902377号商标、第82647076号商标、第81693486号商标、第29654449号商标、第25493642号商标、第32075053号商标、第73089164号商标、第25493668号商标、第25493570号商标、第18986196号商标、第73075648号商标、第37368227号商标、第25493544号商标、第18202782号商标、第20696798号商标、第77021703号商标、第29826627号商标、第76368260号商标、第81566693号商标、第73089568号商标、第14590822号商标、第15963828号商标、第20389168号商标、第25177834号商标、第33036512号商标、第26189149号商标、第6516280号商标、第82127502号商标、第25493500号商标、第75345490号商标、第773042号商标、第11992773号商标、第11992778号商标、第34106710号商标、第412362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三、十七、二十五、二十六、三十四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有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四、三十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十七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七至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至四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七至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至四十一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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