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凯莉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凯莉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7897688号“麒麟宫殿KIRIN PAL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麒麟宫殿KIRIN PALAC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玛瑙;项链(首饰); 护身符(首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161158号“PALACE PALACE PALACE”、第36599009号“PALACE PALACE PALACE及图”、第36913718号“PALAC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首饰盒;首饰用小饰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PALACE”,且“麒麟KIRIN”常用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款式、图案等,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97688号“麒麟宫殿KIRIN PALA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