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裕华区庄里人机动车驾驶员中心(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34970号“庄里人 ZHUANG LI 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