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538307号“詹王 心正•料正•味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89250号“詹王故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的权利基础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生产规模资料、科研实力、所获荣誉、起草行业标准邀请函、举办比赛信息、宣传资料、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詹王”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詹王故里”,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金属处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相关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