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进贤县新东风沙发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15607号“老婆 LAOP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老婆”的含义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在实际应用中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经申请人的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4777号“好老婆”商标、第15171568号“老婆御品”商标、第24474348号“老婆的名义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宽展期内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绘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测绘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老婆”,该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