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保堂
委托代理人:杭州钱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13142号“蟹叁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蟹叁甲”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不会对该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饮服务的品质特点产生任何误认。申请商标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作为申请人名下店铺招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订单、相关评价、相关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蟹叁甲”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