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绥德县友泽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53215号“栓正后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没有明确固定的含义表达,如果在申请人当地流通使用,虽然“栓正”可以理解为是申请人当地的一种方言,其基本含义表达的是“干净整洁”的意思,“栓正后生”可以理解为“干净整洁的年轻人”,是年轻人形象好的一种表达,虽然作为方言可以有上述含义表达,但是其并非属于日常用语,其作为商标使用,无论是在陕北以外的市场流通,还是在陕北的市场流通,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主体来源的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非固定词汇,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公众识别为商标而是易作为日常用语看待,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