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研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53183号“硕是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三个汉字组合,属于臆造词汇,具有自身完整、连贯的含义指向,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任何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