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4479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4447950

阅读:128671 2025-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州区宝华寺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479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识别性,不会引起不良影响,更不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申请人:金州区宝华寺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479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识别性,不会引起不良影响,更不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已进行版权登记。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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