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福金来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51548号“富贵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整体含义,和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2748号“富贵门 BORN RICH”商标、第7520317号“富贵盈门 FUGIMEN”商标、第1191217号“富贵”商标、第26591984A号“富贵锁门居 CHENGXINFUGUIMENJU”商标、第3079284号“富贵”商标、第16283646号“富贵金属”商标、第57984162号“富贵 电器”商标、第77783804号“富贵电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外观、构成元素、设计理念、具体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合金、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铝、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