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海博合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35037号“HybridW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hybrid”为中性词,不带有贬义或侮辱性含义,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