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美享耳盛建材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77583号“品质 QUALITY 乾坤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94788号“乾坤御液”商标、第24095061号“乾坤居”商标、第83239900号“乾坤茶”商标、第65604732号“乾坤府”商标、第8460766号“坤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糖;红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品质”属于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该标志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