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91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0922“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池充电器”商品申请复审,放弃“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逆变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90171号“图形”商标、第62073538号“图形”商标、第41210344号“MBRAGEN AID”商标、第14236629号“MBRAGEN”商标、第1712284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02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第72227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异议申请,其状态尚未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喜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材料、官方账号;申请人参展材料;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五经异议审理决定准予注册,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中,尚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其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逆变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太阳能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四、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逆变器(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