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卫市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98299号“供销臻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面粉;月饼”商品申请复审,放弃其余商品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73489239号“供销仁粮”商标、第22112741号“臻粮”商标、第23888443号“NCS”商标、第32320774号“NC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43203141号“CA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面粉;月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经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咖啡饮料;茶饮料;茶;醋;食品调料;粽子;调味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此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面粉;月饼”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面粉;月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