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云时尚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30814号“云时尚科技 云 CLOUD FASH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0333号商标、第78743943号商标、第15033494号商标、第23837496号商标、第16423659号商标、第23580656号商标、第40589180号商标、第79456884号商标、第135009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六处于等待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七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前述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八、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