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兵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835089号“华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0429号、第737954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