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土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置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93637号“土啤烧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结合了饮食文化和生活风格的词汇,系申请人的核心品牌,自申请注册之前就已开始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土啤烧烤”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