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昇睿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7日对第68962770号“AB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781684号“ABB”商标、国际注册第781685号“ABB”商标、第60501042号“ABB”商标、第60517796号“AB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antilock brake system”的首要字母缩写,意为自动防抱死系统,属于轴承行业内术语,是部分轴承中的一种功能,争议商标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的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嫌疑,其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企图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争议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ABB”商标的摹仿,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介绍、营业执照、企业及产品介绍推广资料、官网页面、企业刊物;
2、新闻报道;
3、500强企业排名;
4、“ABB”商标高知名度的材料;
5、在线案例材料;
6、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01月14日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滚珠轴承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11月06日。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或在我国获准领土延伸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7类起重机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滚珠轴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滚珠轴承”等商品上与申请人的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之必要,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另,《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同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