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861901号“CATLET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ATLETT 75861901

阅读:22346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聚力共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9日对第75861901号“CATLET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CAT”、“…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聚力共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9日对第75861901号“CATLET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CAT”、“CATERPILLAR”系列商标于1975年进入中国,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已在挖掘机等工程机械、服装鞋靴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类商品上的第1728319号“CAT”商标、第1728316号“CAT”商标、第6545087号“CAT”商标、第1972413号“卡特”商标、第42394008号“CAT”商标、第42394018号“CAT”商标、第42394028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CAT”、“CAT及图”系列商标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CAT”享有的在先字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系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产物,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其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很难起到区分商品来源,其恶意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典》、《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世界工程机械制造50强排行榜、财富等相关榜单;2、申请人财务报告、业绩有关报道;3、申请人在中国的分公司、子公司等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活动报道;4、央视广告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检测报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文献检索及检索报告;5、CAT、CATPERPILLAR品牌鞋靴、服饰产品在媒体上刊登的广告;6、相关的裁定及行政判决;7、维权资料;8、引证商标资料;9、被申请人商标资料、涉及到的品牌介绍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CAT”为固有词汇,并不是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无权独占,不应给予过高保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并不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在商标不近似的情况下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正当、合法经营,其注册商标系基于正常经营需要,已形成既定市场格局。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等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主张不予认可。

  申请人提交了有关裁决书、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脂;润滑油;润滑脂;纺织用油;切削液;发动机油;乳化油;溶剂油;导热油”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以及《民法典》、《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CATLETT”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主要认读字“CAT”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双方商标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经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有所差异,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之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的字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鉴于本案申请人已在先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七,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三、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已充分考虑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且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规制,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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