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08809号“宝肤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肤泉 26708809

阅读:78961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理肤泉皮肤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智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0日对第26708809号“宝肤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巨大,恶意囤积商标,大量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构成“不以…

  申请人:理肤泉皮肤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智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0日对第26708809号“宝肤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巨大,恶意囤积商标,大量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二、申请人第1569722号“理肤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2、介绍申请人品牌历史、品牌及产品、理肤泉学院设立及上述荣誉的网页打印件;3、产品销售网页打印件;4、搜索引擎搜索“理肤泉”的相关网页;5、申请人在《瑞丽》、《时尚》等杂志上的广告复印件;6、相关行政裁定书;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情况介绍、售卖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材料;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3、5、6、7、9、10、11、12、16、20、25、28、35、41等30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800余件商标。除围绕申请人“理肤泉”申请注册了多件“立肤泉”、“享肤泉”商标外,还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佳力奇”、“创视赛维”、“小勤人”、“闽锦记”、“舒肤人”等。其中,被申请人第26483014号“玩秘”商标、第26831375号“开心爷爷”商标、第26820940号“开心爷爷”商标、第26481557号“开心日”商标已经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8年12月21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 “理肤泉”商标已有一定宣传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800余件商标。除围绕申请人“理肤泉”申请注册了多件“立肤泉”、“享肤泉”等商标外,还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佳力奇”、“创视赛维”、“小勤人”、“闽锦记”、“舒肤人”等。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并未进行答辩对上述商标注册行为进行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26708809号“宝肤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肤泉 267088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238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