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05819号“兴达耕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兴达耕杰 78705819

阅读:117573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先正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通辽市兴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5日对第78705819号“兴达耕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在全球和中国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领域享有盛誉,申请人…

  申请人:先正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通辽市兴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5日对第78705819号“兴达耕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在全球和中国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领域享有盛誉,申请人“耕杰”品牌及其除草剂产品在相关消费群体中间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414357号“耕杰”商标、第6414354号“耕杰”商标、第6554819号“耕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情形下,仍针对申请人名下多个在先知名品牌、商标进行摹仿,并抄袭他人在先品牌及其他在先权利,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搜狐网对先正达公司的介绍;

  2、先正达公司名称沿革的证明;

  3、先正达在华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

  4、先正达各中国公司的照片;

  5、相关媒体报道;

  6、先正达官方网站关于“耕杰”品牌产品的介绍;

  7、中国农药信息网打印的“耕杰”品牌产品农药登记证信息以及相应的农药审批标签;

  8、产品手册、宣传资料;

  9、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10、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

  11、销售发票;

  1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抄袭品牌及其他在先权利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除草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除草剂、选择性除草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类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七条所指情形。《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除草剂、选择性除草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耕杰”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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