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恩德斯豪斯进程解决方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类第754051号“W@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0524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849号决定中撤销在“数据处理程序”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