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84618号“怪兽充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22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手机电池充电服务上的注册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