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34880号“NEW ORLEANS PELICA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276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NEW ORLEANS PELICANS及图”已整体指向“新奥尔良鹈鹕队”,整体含义已有别于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