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石家庄奥非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71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6227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21年06月06日至2024年06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持续使用宣传,复审商标不存在不使用的情形,不应被撤销。申请人为母婴行业的领军企业,经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已在母婴行业以及其所申请的对应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申请人企业及“爱亲”、复审商标品牌所获荣誉;2、宣传资料;3、门店图片;4、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资料;5、“爱亲”SI、VI项目委托合同及转账Excel表格;6、纸箱、手提袋、塑料购物袋等物料图片;7、参与公益活动图片;8、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游戏机;棋;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合成材料制圣诞树;咬钩指示器(钓具)”商品上。2018年2月11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更变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3、6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证据4、7、8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5是仅能证明申请人为使用复审商标而做准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且全部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品。综上,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