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四合院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昆明水性科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44403号“彩色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8371号商标、第42600678号商标、第15093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