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美电器(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27462号“北美电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洗机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