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深圳市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84460894号“企鹅读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86115号“企鹅陪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为同一种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种主体所有,故上述两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