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宝(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64210号“SPARKLE by KAREN 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0909号“孖金钱及图”商标、第851366号“双钱及图”商标、第991265号图形商标、第1325号“双钱牌及图”商标、第5922526号“双钱牌及图”商标、第3322023号“Double Coin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