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7825号“YC 药城 www.yaochengwa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壹药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4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64339174号“1药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经申请了其他类别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产品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申请人相关资质及荣誉证书、服务合同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据此,我局通过电子发文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了驳回复审案件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与其指定使用商品内容无关联性,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推广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等证书、委托代理合同、相关意见函及通知、申请人“药城”平台信息、微信公众号信息、申请商标其他使用推广资料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除安全监控机器人、穿戴式视频显示器、隐形眼镜商品以外商品上的注册已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获准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