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674654号“汉江茶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汉江茶宿 78674654

阅读:96229 2025-1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紫阳县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4654号“汉江茶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27780号“汉江”商标、第27442006号“汉江硒陶”商标、…

  申请人:紫阳县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4654号“汉江茶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27780号“汉江”商标、第27442006号“汉江硒陶”商标、第19970473号“汉江码头火锅”商标、第48817706A号“汉江酒庄园”商标、第22146354号“汉江渔府”商标、第68397056号“汉江宿集”商标、第64107832号“汉江 雁山瀑布 YANSHAN WATERFALL”商标、第37755137号“汉江庭院”商标、第11049847号“金汉江”商标、第72765476号“江汉大米”商标、第33566518A号“江汉虾王”商标、第25274364号“汉江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有“汉江宿集”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六、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九未续展已满一年,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批复、通知、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引证商标九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超过一年,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八、十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决定撤销,相关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十二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十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四、八、十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十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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